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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销售正牌商品,为何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  2025-03-13 15:46:23  (编辑:)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侵权主体多为模仿或者假品牌方商标的侵权人,而销售正品的销售商似乎并不多见。日前,徐州某百货公司因在门头上不当使用使用品牌方的商标,被铜山区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权侵权。


案情简介


销售正牌产品


店铺竟被诉商标侵权


去年年初,某食品集团经调查发现,徐州某百货公司经营的一家食品销售店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店铺门头使用了与某食品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以及图样,店内主营某食品公司旗下产品,另出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食品集团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店铺是由该集团经营或与其有关联、许可关系,达到其攀附原告商誉之目的,对原告多年经营的品牌形象造成巨大冲击,在市场上产生较为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百货公司则辩称,店内销售的产品均为原告旗下产品,且为正品,其在门头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既宣传了原告的品牌又增加了产品的销售,是有利于原告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


被告侵害了原告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主营原告旗下产品的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销售的商品来源,可以在经营活动中正当使用涉案商标以指示其销售商品的内容与来源,但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但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招牌处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标注“某某产品品牌店”字样,这种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店内销售的其他商品的来源与原告品牌之间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显然属于对合理指示商品来源的权利的不当扩张,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考虑到被告销售的产品均为正品,在原告起诉后亦立即更换了门头,且受疫情影响店铺经营困难,铜山区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向被告进行法律释明,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就侵权赔偿数额与原告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销售正牌商品不等于


可以过度使用商标


据承办法官刘莉平介绍,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因此,正品销售商使用他人商标应当坚持必要性及适度性原则,即只有在确有必要使用权利人商标且使用在适度范围内时才属于正当的指示性使用,否则就可能对商标权人权利造成侵害。


正品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可以通过在其店铺上标注“本店销售某品牌产品”等内容或在其所售商品上的标签、宣传册等载体上以合理方式适度使用他人商标向消费者说明商品,以达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避免在店铺名称中使用正品商品的商标,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销售商和商标权人存在销售服务市场主体或者特定商业关系,从而引发侵权纠纷。


法 官 名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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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莉 平

铜山区法院徐州高新区法庭副庭长,多次荣获全市优秀法官、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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